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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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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新技术快速发展,为生成合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提供了便利工具。海量信息得以快速生成合成并在网络平台传播,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生成合成技术滥用、虚假信息传播扩散加剧等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关切。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近日联合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配套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也同步发布。

《标识办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显式标识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则是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对于服务提供者而言,若其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需按照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例如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等。并且在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要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同时,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此外,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也需采取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而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

《标识办法》的出台,重点解决了“哪些是生成的”“谁生成的”“从哪里生成的”等问题,推动由生成到传播各环节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力争打造可信赖的人工智能技术。这不仅能通过标识提醒用户辨别虚假信息,明确相关服务主体的标识责任义务,规范内容制作、传播各环节标识行为,还能以合理成本提高安全性,促进人工智能在各应用场景加快落地,同时减轻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滥用危害,防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传播虚假信息等风险行为,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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